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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油棕種植園是西加里曼丹的戰略性行業,吸納約150,000名勞動者。然而,在經濟貢獻背後,這一產業存在結構性的勞工剝削問題,尤其影響來自原住民族社區及印度尼西亞各地的臨時日工(BHL)。
本報告基於對西加里曼丹多家油棕企業四宗涉嫌強迫勞動及剝削案件的初步調查。調查地點包括Sanggau、Sintang、Ketapang及Kubu Raya等縣。相關案件是在勞動者流落無依、來到西加里曼丹省社會事務部門求助返鄉時被識別的。
省社會事務部門社會康復處提供的資訊與資料,進一步支持了四宗案件的發現。根據該部門資料,其曾處理333名流落無依者,以及64名遭人口販運的印度尼西亞公民(WNI-KPO)。對這些求助者的評估顯示,大部分曾在西加里曼丹油棕種植園工作,並涉嫌遭遇與人口販運犯罪(TPPO)有關的處境。
在已獲處理的流落無依者中,多數是涉嫌國內人口販運的受害者。評估發現,其中大部分曾在西加里曼丹油棕企業勞動。這說明本報告受訪者所經歷的,並非孤立個案,而是涉及跨地區遷移勞動者、發生於西加里曼丹油棕產業的系統性剝削模式的一部分。
這一事實再次表明,保護油棕種植園勞動者仍是重大挑戰。未能保障體面工資、明確用工身份及社會保護等基本權利,可能把勞動者推向脆弱處境,並出現強迫勞動跡象。
1.2 目標
- 識別油棕產業招募與勞動供應鏈中的人權侵害模式;
-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標準,分析強迫勞動跡象;
- 識別違反印度尼西亞法律的行為,包括人口販運犯罪;
- 為利益相關方提出政策與執法建議。
1.3 採用的法律框架
- 2007年第21號《打擊人口販運犯罪法》;
- 2003年第13號《勞動法》;
- 2017年第18號《印度尼西亞移工保護法》;
- 2023年第1號《刑法典法》;
- 2011年第24號《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法》;
- 2021年第36號《工資政府條例》;
- ILO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
- 2022年第27號《個人資料保護法》;
- 2023年第6號法律,將2022年第2號《關於創造就業的代法律政府條例》確立為法律;
- 1970年第1號《職業安全法》。
2. 方法
2.1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定性方法,結合深入訪談、文件分析,以及在油棕企業開展的評估與觀察。
2.2 資料收集工具
- 基於ILO 11項強迫勞動指標的結構化訪談覈對表;
- 經受訪者同意使用的錄音設備;
- 實地筆記。
3. 企業概況與案件摘要
3.1 涉及相關跡象的企業
PT Ichiko Agro Lestari、PT Bintara Tani Nusantara、PT Mitra Austral Sejahtera、PT Permata Lestari Jaya。
3.2 各受訪者案件摘要
- AZ,PT Ichiko Agro Lestari:從未拿到淨工資,債務不斷增加;
- MR,PT Bintara Tani Nusantara:400萬印尼盾工資僅收到100萬;
- SY,PT Mitra Austral Sejahtera:從未獲發工資,工作指標陡增,並遭隔離;
- SD,PT Permata Lestari Jaya:獲得的資訊與實際不符,目睹暴力,生活設施惡劣。
3.3 招募與安置模式
上述案件呈現相似的招募模式:
- 招募:經Facebook等社交媒體或朋友網路,承諾每月300萬至450萬印尼盾工資;
- 集中安置:在Boyolali、Mojokerto、Palangka Raya及Semarang等地的中轉住所停留1至7天;
- 運輸:通過輪船、飛機及客運交通前往西加里曼丹;
- 工作安排:地點往往不同於承諾,AZ原被告知前往中加里曼丹,實際卻被安置在西加里曼丹;
- 證件:身份證(KTP)與家庭戶籍卡(KK)由中介收集、交給企業並被扣留。
4. 強迫勞動指標分析:ILO標準
4.1 逐項指標分析
a. 關鍵指標:3分
1. 扣留身份證件(D1)
四名受訪者中,三人的KTP或KK被中介或企業扣留。MR的身份證在第一天便被助理收走,六個月後才歸還;SD只持有自己的KTP。涉及違反2007年第21號法律第2條第1款,以及2017年第18號法律第6條。
2. 債務束縛(D3)
除SD外,所有受訪者都被加上債務。AZ債務700萬印尼盾,尚欠400萬;MR被收取340萬印尼盾旅費債務。涉及2007年第21號法律第1條第15項有關債務束縛的規定。
3. 誤導性招募(D8)
全部受訪者獲得的資訊都與實際不符。AZ原被承諾到中加里曼丹PT DWK,實際卻被派到西加里曼丹PT Ichiko;MR直到抵達前都未獲知工作地點。涉及2007年第21號法律第2條第1款有關欺騙的規定,以及2023年第1號《刑法典法》第492條。
4. 身體暴力(D10)
SD目睹經理毆打兩名逃離的工人。涉及2007年第21號法律第1條第11與12項,以及2023年第1號《刑法典法》第466條第1與第2款。
b. 中度指標:2分
5. 無書面合同(D2)
所有受訪者均無合法書面勞動合同。AZ在中轉住所簽過合同,卻未獲副本。涉及2003年第13號法律第54條。
6. 無說明的工資扣減(D4)
MR工資400萬印尼盾,卻僅收到100萬,且無明細。WT的工資扣減也未說明計算依據。涉及2023年第6號法律——將2022年第2號《關於創造就業的代法律政府條例》確立為法律——第88E條第2款。
7. 未登記BPJS(D5)
MR工資400萬印尼盾,卻僅收到100萬,且無明細。WT的工資扣減未說明計算依據。涉及2011年第2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
8. 宿舍條件不合格(D11)
AZ:水質發黑、受污染,在水泥地上睡了一個月。MR:池塘水渾濁、有異味。AD等人:水呈渾濁紅色,不適合煮食。涉及2003年第13號法律第100條第1款,以及1970年第1號《職業安全法》第3條第1款。
c. 輔助指標:1分
9. 不提供交通(D12)
AZ需步行1至2小時到工作地點。
d. 未發現跡象:0分
10. 對離職或投訴的威脅(D7)
僅發現間接威脅:MR被告知,企業已向招募者付款,因此必須工作六個月;SD則面臨700萬印尼盾罰款。
4.3 風險類別
- AZ:22分,極高;
- MR:18分,極高;
- SR等:19分,極高;
- SD:22分,極高。
結論:五宗案件均處於強迫勞動風險極高類別。
5. 違反印度尼西亞法律的分析
5.1 違反2007年第21號《打擊人口販運犯罪法》
人口販運的定義:第1條第1項
“人口販運,是以暴力威脅、使用暴力、綁架、禁錮、僞造、欺騙、濫用權力或脆弱處境、債務束縛,或給予報酬或利益以取得控制他人者的同意等手段,在國內或跨國招募、運輸、窩藏、運送、轉移或接收某人,以剝削為目的,或導致該人遭到剝削的行為。”
已具備的構成要素:
- 招募:通過社交媒體招工,將工人運往中轉住所,再送至西加里曼丹,涉及第1條第9與10項;
- 欺騙:承諾工資與設施不符合實際,涉及第1條第1項;
- 利用脆弱處境:勞動者出身貧困且缺乏資訊渠道,涉及第1條第1項;
- 債務束縛:向勞動者加收旅費、工具及商店消費債務,涉及第1條第15項;
- 強迫勞動剝削:強迫勞動卻不給體面工資,孕婦仍被迫工作,涉及第1條第7項。
刑事規定
第2條第1款:
“任何人以暴力威脅、使用暴力、綁架、禁錮、僞造、欺騙、濫用權力或脆弱處境、債務束縛,或給予報酬或利益等手段,即使取得控制他人者同意,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境內以剝削為目的招募、運輸、窩藏、運送、轉移或接收該人,處至少3(三)年、最多15(十五)年監禁,並處至少120,000,000.00印尼盾、最多600,000,000.00印尼盾罰款。”
第2條第2款:
“若第1款所述行為導致他人遭受剝削,則行為人按第1款同樣刑罰處罰。”
加重情節案件:第7條第1款
第7條第1款:
“若第2條第2款所述犯罪,導致受害者遭受重傷、嚴重精神障礙、其他危及生命的傳染病、懷孕,或生殖功能受損、喪失,則刑罰增加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