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油棕种植园是西加里曼丹的战略性行业,吸纳约150,000名劳动者。然而,在经济贡献背后,这一产业存在结构性的劳工剥削问题,尤其影响来自原住民族社区及印度尼西亚各地的临时日工(BHL)。
本报告基于对西加里曼丹多家油棕企业四宗涉嫌强迫劳动及剥削案件的初步调查。调查地点包括Sanggau、Sintang、Ketapang及Kubu Raya等县。相关案件是在劳动者流落无依、来到西加里曼丹省社会事务部门求助返乡时被识别的。
省社会事务部门社会康复处提供的信息与数据,进一步支持了四宗案件的发现。根据该部门资料,其曾处理333名流落无依者,以及64名遭人口贩运的印度尼西亚公民(WNI-KPO)。对这些求助者的评估显示,大部分曾在西加里曼丹油棕种植园工作,并涉嫌遭遇与人口贩运犯罪(TPPO)有关的处境。
在已获处理的流落无依者中,多数是涉嫌国内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评估发现,其中大部分曾在西加里曼丹油棕企业劳动。这说明本报告受访者所经历的,并非孤立个案,而是涉及跨地区迁移劳动者、发生于西加里曼丹油棕产业的系统性剥削模式的一部分。
这一事实再次表明,保护油棕种植园劳动者仍是重大挑战。未能保障体面工资、明确用工身份及社会保护等基本权利,可能把劳动者推向脆弱处境,并出现强迫劳动迹象。
1.2 目标
- 识别油棕产业招募与劳动供应链中的人权侵害模式;
- 依据国际劳工组织(ILO)标准,分析强迫劳动迹象;
- 识别违反印度尼西亚法律的行为,包括人口贩运犯罪;
- 为利益相关方提出政策与执法建议。
1.3 采用的法律框架
- 2007年第21号《打击人口贩运犯罪法》;
- 2003年第13号《劳动法》;
- 2017年第18号《印度尼西亚移工保护法》;
- 2023年第1号《刑法典法》;
- 2011年第24号《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法》;
- 2021年第36号《工资政府条例》;
- ILO的11项强迫劳动指标;
- 2022年第27号《个人数据保护法》;
- 2023年第6号法律,将2022年第2号《关于创造就业的代法律政府条例》确立为法律;
- 1970年第1号《职业安全法》。
2. 方法
2.1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定性方法,结合深入访谈、文件分析,以及在油棕企业开展的评估与观察。
2.2 数据收集工具
- 基于ILO 11项强迫劳动指标的结构化访谈核对表;
- 经受访者同意使用的录音设备;
- 实地笔记。
3. 企业概况与案件摘要
3.1 涉及相关迹象的企业
PT Ichiko Agro Lestari、PT Bintara Tani Nusantara、PT Mitra Austral Sejahtera、PT Permata Lestari Jaya。
3.2 各受访者案件摘要
- AZ,PT Ichiko Agro Lestari:从未拿到净工资,债务不断增加;
- MR,PT Bintara Tani Nusantara:400万印尼盾工资仅收到100万;
- SY,PT Mitra Austral Sejahtera:从未获发工资,工作指标陡增,并遭隔离;
- SD,PT Permata Lestari Jaya:获得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目睹暴力,生活设施恶劣。
3.3 招募与安置模式
上述案件呈现相似的招募模式:
- 招募:经Facebook等社交媒体或朋友网络,承诺每月300万至450万印尼盾工资;
- 集中安置:在Boyolali、Mojokerto、Palangka Raya及Semarang等地的中转住所停留1至7天;
- 运输:通过轮船、飞机及客运交通前往西加里曼丹;
- 工作安排:地点往往不同于承诺,AZ原被告知前往中加里曼丹,实际却被安置在西加里曼丹;
- 证件:身份证(KTP)与家庭户籍卡(KK)由中介收集、交给企业并被扣留。
4. 强迫劳动指标分析:ILO标准
4.1 逐项指标分析
a. 关键指标:3分
1. 扣留身份证件(D1)
四名受访者中,三人的KTP或KK被中介或企业扣留。MR的身份证在第一天便被助理收走,六个月后才归还;SD只持有自己的KTP。涉及违反2007年第21号法律第2条第1款,以及2017年第18号法律第6条。
2. 债务束缚(D3)
除SD外,所有受访者都被加上债务。AZ债务700万印尼盾,尚欠400万;MR被收取340万印尼盾旅费债务。涉及2007年第21号法律第1条第15项有关债务束缚的规定。
3. 误导性招募(D8)
全部受访者获得的信息都与实际不符。AZ原被承诺到中加里曼丹PT DWK,实际却被派到西加里曼丹PT Ichiko;MR直到抵达前都未获知工作地点。涉及2007年第21号法律第2条第1款有关欺骗的规定,以及2023年第1号《刑法典法》第492条。
4. 身体暴力(D10)
SD目睹经理殴打两名逃离的工人。涉及2007年第21号法律第1条第11与12项,以及2023年第1号《刑法典法》第466条第1与第2款。
b. 中度指标:2分
5. 无书面合同(D2)
所有受访者均无合法书面劳动合同。AZ在中转住所签过合同,却未获副本。涉及2003年第13号法律第54条。
6. 无说明的工资扣减(D4)
MR工资400万印尼盾,却仅收到100万,且无明细。WT的工资扣减也未说明计算依据。涉及2023年第6号法律——将2022年第2号《关于创造就业的代法律政府条例》确立为法律——第88E条第2款。
7. 未登记BPJS(D5)
MR工资400万印尼盾,却仅收到100万,且无明细。WT的工资扣减未说明计算依据。涉及2011年第24号法律第15条第1款。
8. 宿舍条件不合格(D11)
AZ:水质发黑、受污染,在水泥地上睡了一个月。MR:池塘水浑浊、有异味。AD等人:水呈浑浊红色,不适合煮食。涉及2003年第13号法律第100条第1款,以及1970年第1号《职业安全法》第3条第1款。
c. 辅助指标:1分
9. 不提供交通(D12)
AZ需步行1至2小时到工作地点。
d. 未发现迹象:0分
10. 对离职或投诉的威胁(D7)
仅发现间接威胁:MR被告知,企业已向招募者付款,因此必须工作六个月;SD则面临700万印尼盾罚款。
4.3 风险类别
- AZ:22分,极高;
- MR:18分,极高;
- SR等:19分,极高;
- SD:22分,极高。
结论:五宗案件均处于强迫劳动风险极高类别。
5. 违反印度尼西亚法律的分析
5.1 违反2007年第21号《打击人口贩运犯罪法》
人口贩运的定义:第1条第1项
“人口贩运,是以暴力威胁、使用暴力、绑架、禁锢、伪造、欺骗、滥用权力或脆弱处境、债务束缚,或给予报酬或利益以取得控制他人者的同意等手段,在国内或跨国招募、运输、窝藏、运送、转移或接收某人,以剥削为目的,或导致该人遭到剥削的行为。”
已具备的构成要素:
- 招募:通过社交媒体招工,将工人运往中转住所,再送至西加里曼丹,涉及第1条第9与10项;
- 欺骗:承诺工资与设施不符合实际,涉及第1条第1项;
- 利用脆弱处境:劳动者出身贫困且缺乏信息渠道,涉及第1条第1项;
- 债务束缚:向劳动者加收旅费、工具及商店消费债务,涉及第1条第15项;
- 强迫劳动剥削:强迫劳动却不给体面工资,孕妇仍被迫工作,涉及第1条第7项。
刑事规定
第2条第1款:
“任何人以暴力威胁、使用暴力、绑架、禁锢、伪造、欺骗、滥用权力或脆弱处境、债务束缚,或给予报酬或利益等手段,即使取得控制他人者同意,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以剥削为目的招募、运输、窝藏、运送、转移或接收该人,处至少3(三)年、最多15(十五)年监禁,并处至少120,000,000.00印尼盾、最多600,000,000.00印尼盾罚款。”
第2条第2款:
“若第1款所述行为导致他人遭受剥削,则行为人按第1款同样刑罚处罚。”
加重情节案件:第7条第1款
第7条第1款:
“若第2条第2款所述犯罪,导致受害者遭受重伤、严重精神障碍、其他危及生命的传染病、怀孕,或生殖功能受损、丧失,则刑罚增加三分之一。”

